各中学、中(职)专学校、中心学校、县直学校: 为调整和优化教师结构,促进城乡与农村、外安溪与内安溪教育均衡发展,全面提升我县教育水平,根据《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》(闽教[19977]人110号第40条“鼓励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,经济发达的地区教师到欠发达地区任教,师资较强学校的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”城镇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必须在农村(或薄弱)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“的精神和《中共安溪县委、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教师队伍管理的暂行意见》(安委[2004]167号)第九条“实行教师支教交流制度”的规定,特制定如下支教工作管理暂行办法: 一、选派范围 1、城区中小学、幼儿园、中(职)专学校。 2、外安溪教师超编或学科教师剩余的中小学、中(职)专学校。 二、条件与待遇 1、支教人员必须是事业心强,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好,身体健康,年龄在45周岁以下,任教三年以上的教师。 2、任教至今,未曾在农村学校工作过的教师,应首先作为支教人员选派的对象。 3、支教人员在支教期间的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放,每学期报销两趟差旅费,由原单位负责。 4、在同等条件下,对表现好的支教人员,在人员聘用、评优评先、教师职务聘用等方面,予以优先考虑。 三、支教时间 一学年或二学年 四、管理与考核 1、支教人员行政关系、户粮关系留在原单位,其党、团组织关系必须临时转移到新的党、团支部。 2、接受支教学校应对支教人员进行学年政治与业务考核,考核表一式两份,一份送支教人员原单位,一份送局人事股归入个人档案。 3、支教期满后,一般回原单位工作。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支教人员,一律调离城区学校或原任学校。 安溪县教育局 2005年11月1日 |